為了保護人類健康與環境免受船上有害物質所帶來的風險,國際海事組織(IMO)與歐盟(EU)已針對船舶回收建立了監管框架,分別制定《香港國際安全與環境無害化拆船公約》(簡稱《香港公約》)以及《歐盟船舶回收法規》。這兩項法規均要求船舶必須隨船攜帶「有害物質清單」(IHM),用以標明船體結構與設備中所含有害物質的位置及其大約數量。
《歐盟船舶回收法規》已於2020年12月31日全面實施;而《香港公約》則於2025年6月26日正式生效。
除了初期的認證以外,IHM在船舶的整個營運壽命中都必須得到妥善維護。每當有有害物質出現增加、移除或更換時(包括維修、改裝或塗層更新期間),船東需從供應商處取得「材料聲明」(MD)與「供應商符合性聲明」(SDoC),並更新於IHM第一部分(Part I)的文件中。
隨着公約生效,國際海事組織更新了《有害物質清單編製指南》(MEPC.379(80)決議案)以納入了更多列管物質,其中包含用於作為防污系統的殺生物劑環丁烴(Cybutryne)。若船上存在此類物質,現必須記錄於IHM文件,以確保IHM的完整性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