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避免船上有害物質危害人體健康和環境,國際海事組織(IMO)及歐盟(EU)先後制定「國際安全與無害環境拆船公約」(又稱「香港公約」)及「歐盟1257/2013船舶回收法規」,要求船上應備有有害物質清單,以管理這些有害物質之位置和數量。
為保護人體健康和環境,國際海事組織(IMO)及歐盟(EU)先後制定"國際安全與無害環境拆船公約"(又稱「香港公約」),及"歐盟1257/2013 船舶回收法規",要求船上應備有有害物質清單,以管理這些有害物質之位置和數量。
歐盟(EU)1257/2013 船舶回收法規自2020年12月31日起實施,香港公約尚未實施。